在2015年年末的一个清晨,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迎来了一位神情惊恐的男子。天刚蒙蒙亮,他就急匆匆地闯入警局,面露惊慌,仿佛遭遇了什么可怕的事情。
该男子额头上冷汗涔涔,惊恐地喊道:“有人遇害了!是一位女性!她就死在我家的车库中!”
“尸体现在何处?”
“她……她就坐在我的车子里,副驾驶位置上……”男子说话时声音颤抖,难以置信。

警员们眉头微蹙,相互对视,仔细审视着那名男子,心中猜测这或许又是一场“贼喊捉贼”的闹剧。
事实真相究竟如何?车库中发现的女性尸体是否与报案男子周海明有所关联?
周海明,一名大约30岁的河南籍男子,是这起案件的报案人。
漳州市警方接到报警后,迅速驾车赶往周海明的仓库。
该仓库面积约一百多平方米,内堆放着各式各样的杂物,车辆恰好停放在入口处。
警方小心翼翼地接近轿车,目光扫过副驾驶座,果然发现了一具女性尸体。

一位女子身体无力,平躺在地,脸部朝上,身上无衣物,生命迹象全无。
法医检验发现,女子全身伤痕累累,推测其生前可能遭受了剧烈的撞击或打击。
“死者的右前臂有软组织挫擦伤,左手第二指和第三指有伤口,头部右侧额顶部有11厘米长的凹陷伤。”法医如此描述。
从这些伤势来看,头部的伤口似乎是致命的。然而,令人不解的是,这名受伤女子怎么会毫无预兆地出现在他人车库中?
是误入,还是被人强行放置?
目前最紧急的任务是查明该女子的身份。

在调查取证过程中,车库的所有者周海明始终显得焦躁不安,紧跟在警方身后,不时回答他们的问题。
他的神情显得极不稳定,明显的紧张情绪表露无遗,仿佛心中有难言之隐,坐立不安。
不出所料,警方尚未开始调查女子身份,周海明便主动坦白了自己的情况。
“这辆车是我的,我和她也认识……”
周海明时而咬着嘴唇,时而吞咽口水,时而摆弄着手指,仿佛做错了什么心事。
据悉,周海明租用了这间车库,是为了开展配件生意。
他表示,自己在福建经商多年,因需存放配件,便租下了这间仓库。

周海明接受审问
在车内发现的女性死者,周海明坦白承认,她名叫冯娟娟,是他的朋友。
冯娟娟突然在家中去世,作为当事人,周海明如果不是凶手,至少也是知情者或目击者。显然,冯娟娟的死亡与周海明有着密切的联系。
随后,警方将周海明带回警局,进行进一步的审讯。
酒后驾驶
周海明陈述说:“昨晚下班后,我和娟娟一同前往城堡酒吧饮酒,大约晚上9点结束。之后,我们计划驾车外出,以清醒头脑。”
酒后驾车外出,这无疑是酒驾行为。如果周海明所言属实,那么他们两人的行为极其危险。
“我们饮酒过量,车速很快,刚驶上漳州大桥时,不幸追尾了一辆货车。当时我回头看了娟娟,发现她的头部受伤流血……”周海明显得十分惊恐。
根据周海明的说法,冯娟娟的伤口是在车辆追尾事故中意外产生的。

令人费解的是,周海明与冯娟娟同乘一辆肇事车辆,并遭遇了意外,他甚至目睹了冯娟娟受伤严重,却为何没有立即将她送往医院?
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,尽管有足够的时间去寻求救援,周海明却为何袖手旁观,眼睁睁看着冯娟娟在自己面前离世?
对此,周海明心有不甘地解释了两个原因。
“实际上,我曾询问过她是否需要去医院,但她表示自己没事,不需要去。我因饮酒而头脑不清,听到她的回答后便没有予以重视。”
“我酒后驾车,发生了事故,并且还逃离了现场。如果主动报案,无疑是自投罗网,必将受到惩罚……”
经过深思熟虑,在经历了车辆追尾和肇事逃逸之后,周海明将车辆开回了自家的仓库。

周海明回到家后,一阵晕眩袭来,伴随剧烈头痛,仿佛脑袋即将爆炸。酒精的余威让他顾不上其他,瞥了一眼副驾驶的冯娟娟,他摇摇晃晃地回到房间,直到天亮方才醒来。
第二天清晨,周海明睁开眼的一瞬间,昨晚的饮酒、酒驾、追尾、逃逸等一系列事件像电影般在脑海中快速回放。他猛地坐起身,这才惊觉车库里竟然还躺着冯娟娟!
他急忙滚爬着冲向车库,小心翼翼地走向那辆轿车,低声呼唤:“娟娟,娟娟……”他的声音由小变大,却始终没有得到任何回应。
周海明彻底慌乱,急忙打开车门,将手指探向冯娟娟的颈动脉,却感受不到任何跳动,随后迅速缩回手。这时,他才明白,冯娟娟已经离开了人世。

周海明的供述揭示,整个悲剧起源于他酒后驾车并逃离现场,因担心受到法律追责,未将冯娟娟送往医院进行救治,导致冯娟娟最终因伤势过重而去世。
随后,法医对冯娟娟的尸体进行了尸检。
“冯娟娟身上的伤痕是车祸撞击所致,她的小脑和脑干挫伤并伴有出血,这与交通事故中的挥鞭样损伤相符,最终导致她因急性脑功能障碍而死亡。”
此外,法医从冯娟娟的血液中提取样本进行了检测。结果显示,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达308毫克。
这一数据充分证实了冯娟娟在生前大量饮酒,并持续处于醉酒状态。

同时,警方对事故车辆进行了详细检查。
“车辆的右前轮直接爆裂,零部件严重损坏,前挡风玻璃破裂,其他部位也有擦痕,这些特征与交通事故中的追尾事故相符。”
种种迹象显示,周海明所述情况并无虚假。
鉴于此,公安机关迅速对周海明实施了强制措施,认定其因肇事逃逸导致他人死亡。
案件随后被移交给检察院,以便进行进一步的审理。
检察院持有不同的观点。
“周海明的行为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。”检察官潘进格表示。
一个是“过失致人死亡”,另一个是“间接故意杀人”,两者的性质和量刑标准均有差异。
为何检察官会有这样的看法呢?
关于肇事逃逸,
“周海明有能力救助却未救助,最终导致受害者死亡,这已经满足了间接故意杀人的要件。”潘进格检察官解释道。
潘进格认为警方的调查过于仓促。
冯娟娟已经离世,仅凭周海明单方面的陈述来澄清事实,存在很大的主观性,并且周海明有隐藏其他事实的可能性。
案件随即被退回公安机关处理。
随后,当地民警迅速联系交警部门,对事发当晚漳州大桥的追尾事故进行核实。
“当晚,有群众报警称漳州大桥发生了交通事故,但并非小轿车追尾大货车,而是小轿车与电动车相撞,情况十分危急。”交警刘朝武说道。

警方特别追踪到了那晚电动车的受伤者。
“我在同事的电动车上,正驶过漳州大桥时,后方突然冲出一辆行驶速度极快的小轿车,将我的同事撞出车外,落到了桥下。我被撞击得非常疼痛,被弹射到桥面上。”
两名受害者遭受了严重的伤害,他们所乘坐的电动车也几乎被撞散。
那么,肇事司机到底是谁?会不会是周海明?
交警透露,当天晚上车流量很大,许多目击者都见证了这起交通事故,但却没有人留意到车辆的车牌号码。而且,由于漳州大桥上没有安装监控设备,因此无法通过视频监控来追踪车辆。

因此,这起交通事故变成了一宗未解之谜。
出乎意料的是,公安机关突然对周海明事件进行询问,这使得交警部门不得不将这起未解之谜与他联系起来。
怀疑周海明的原因有以下几点。
“事故现场遗留了小轿车的前车灯罩,而周海明的车辆车灯罩同样有破损。事故发生在大约晚上11点半,与周海明驾车回家的时段相吻合。”民警如此分析。

为了迅速揭露事实真相,公安、检察和交警部门联合开展深入调查。
起初,交警部门调取了事发桥口的监控录像。
监控显示,一名女性乘客侧坐在一辆电动车上,电动车驶上桥后,紧随其后的是一辆大型货车,小车与货车呈前后顺序行驶。
通过车牌信息,警方迅速定位到货车司机。
货车司机回忆说:“我看到一辆小轿车从我身边飞速驶过。我立刻停车检查货车,发现保险杠和后车厢受损。”
显然,这辆货车正是周海明所说的“追尾”车辆。
令人费解的是,小轿车在开出几十米后,竟然再次发生撞击事故!
货车司机继续说道:“我亲眼目睹小轿车撞上了电动车,车上有一男一女,男性被撞飞,女性躺在地上。我提醒小轿车车主报警,他答应了我。”
据此,周海明确实隐瞒了犯罪事实。当晚,他所涉及的交通事故不止一起,而是两起,且新增了两名受害者!

在警方以为案件已告一段落之际,法医的发现带来了新的突破。
多项罪行叠加
法医指出:“冯娟娟的胸部有明显的撕裂伤口,这并非车祸造成的,反而更像是人为的伤害。而且,她的胸部周围还有多处咬痕。”
这些迹象强烈暗示,冯娟娟在遭遇车祸之外,很可能还遭受了侵犯和侮辱。
基于此,法医迅速采集了冯娟娟的阴道样本,初步检测结果显示存在精液成分。

面对众多确凿证据,周海明最终摘下了伪装,详尽地坦白了他对冯娟娟的侵犯行为。
“当我驾车返回车库时,她已经失去了意识。在酒精的驱使下,我失控了,与她发生了关系。之后,我返回房间休息,醒来时却惊恐地发现她已经死亡……”
在短短一夜之间,周海明犯下了多起罪行,其恶劣程度令人震惊。
酒驾、强奸、目睹他人死亡而不施救、两次车祸、两次肇事逃逸……
这些恶劣行径数不胜数,令人瞠目结舌。

周海明竟公然声称,自己最多只会被指控为肇事逃逸,而其他行为则不构成犯罪。
更进一步,周海明拒绝向冯娟娟的家属道歉,也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。
经过调查,警方了解到冯娟娟是家中唯一的孩子,她的家乡位于偏远农村,经济状况不佳。
冯娟娟的突然离世,让她的父母悲痛万分。
为了给受害者家属一个公正,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决定彻底调查周海明的所有行为。

冯娟娟家属的遭遇
在发生首次碰撞后,肇事者并未履行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的责任,而是继续驾驶,导致了二次碰撞,这一行为表明肇事者对公共安全构成了持续的威胁。检察官如此陈述。
周海明因两次肇事逃逸,导致一人死亡,两人受伤,其行为不仅危害了公共安全,还造成了不特定人员的伤亡,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。根据法律规定,其刑期可能长达十年以上。
目前,为了收集周海明的犯罪证据,警方急需找到关键证据。很快,他们驾车前往周海明事发当晚光顾的酒吧。
根据消费记录,周海明与冯娟娟共同消费了近3斤洋酒,其中周海明个人饮用了大约1斤。监控录像显示,两人离开酒吧时,都已处于明显的醉酒状态。

尽管无法检测出周海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,这一事实仍可作为对他定罪的间接依据。
此外,交警部门聘请了一位专家,依据现场留下的交通事故痕迹,推算出事发当晚肇事车辆的速度约为108公里每小时。
在首次碰撞之后,周海明并未减速,反而继续以高速行驶,导致发生了第二次碰撞。
除此之外,检察官指出,事发当晚漳州大桥的人流和车流量非常拥挤,因此周海明的行为已满足侵害公共安全的构成要件。

漳州大桥案件最终争议点集中在周海明对冯娟娟实施的侵害行为。
在周海明侵害冯娟娟的过程中,若冯娟娟未因侵害而死亡,则周海明所犯为强奸罪,根据法律,其刑期应在3年至10年之间;反之,若冯娟娟已死亡,周海明则构成侮辱尸体罪,刑罚可能为3年以下。
经法医对冯娟娟胸前撕裂伤进行切片分析,结果显示冯娟娟在遭受侵犯时,仍处于存活状态,并在被“咬”后4小时才失去生命迹象。
面对众多罪证,周海明无法再狡辩,最终选择了认罪伏法。

随后,检察机关以强奸罪、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多项罪名对周海明提起公诉。
鉴于周海明表现出认罪态度诚恳,并主动对三位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,因而获得了部分受害者的谅解。
在最终的庭审中,法院根据周海明的多项罪行,合并判决其有期徒刑13年。
单是一次酒驾行为,竟引发了多起案件,这充分显示了酒精的极大危害性。
幸运的是,在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下,案件得以真相大白,多名受害者得以获得公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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